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津贴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日期:2019-08-1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21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和地区津贴补贴发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发放原则

1、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学院各类津贴补贴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向教学一线、管理骨干倾斜;

2、加强考核、强化激励。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岗位完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淘汰机制;

3“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积极稳妥地推进学院分配制度的改革;

4、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二、发放范围

1、在编在岗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援疆教师、志愿者。

  三、经费来源

1、地区财政拨付的津贴补贴经费为主要来源;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新机编办〔2012〕22号)文件规定,职业学校可根据聘用实习实训教师情况核定15%左右的非实名制编制,因地区财政未拨付该部分费用,故暂由学院预算外收入进行适当补助作为津贴补贴经费的补充(全部用于超课时费的补助)。

  四、岗位津贴补贴类别、构成、发放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类别与构成

1、津贴补贴发放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

技能岗位三类;

2、各类岗位均设基础津贴补贴和绩效津贴补贴,其中基础津贴的发放主要与考勤纪律的考核挂钩,绩效津贴的发放主要与工作完成质和量的考核挂钩。

(二)发放标准及计算办法

1、在编在岗人员

在编在岗人员的津贴补贴总额标准按照地区2015年7月的最新津补贴标准执行,南疆工作补贴及调整到基础工资部分的津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不再纳入学院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

1)管理岗位人员津贴补贴

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管理岗位发放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职级

基础津贴补贴(40%)

绩效津贴补贴

(60%)

津贴补贴总额

五级职员

1104

1656

2760

六级职员

1028

1542

2570

七级职员(含主任科员)

908

1362

2270

八级职员(含副主任科员)

832

1248

2080

九级职员

776

1164

1940

十级职员

720

1080

1800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津贴补贴

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发放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职级

基础津贴补贴

(约40%)

绩效津贴补贴

(约60%)

津贴补贴总额

三级岗位

1475

1800

3275

四级岗位

1365

1800

3165

五级岗位

1165

1575

2740

六级岗位

1080

1575

2655

七级岗位

985

1575

2560

八级岗位

1022

1238

2260

九级岗位

907

1238

2145

十级岗位

832

1238

2070

十一级岗位

790

1125

1915

十二级岗位

725

1125

1850

十三级岗位

787

1013

1800

说明:1、聘用在非教师系列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津贴补贴;

2、专任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后,津贴补贴按以上标准发放,未完成额定工作量及超额完成工作量的绩效津贴的扣发与补发标准按教务处制定的《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3、聘用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完成管理岗位职责及额定教学工作量后,津贴补贴按以上标准发放,未完成额定工作量及超额完成工作量的绩效津贴的扣发与补发标准按教务处制定的《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4、聘用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在工勤岗位工作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后(因已脱离教学岗位不再额定教学工作量),津贴补贴按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发放,在一个聘期内岗位保持不变,下一聘期转聘到工勤岗位。

5、聘用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在专职班主任岗位工作人员按以上标准发放基础津贴,绩效津贴以班主任费的形式发放,计算标准为:专职班主任津贴补贴=基础津贴补贴+(学生数*X),X代表不同班级每生每月标准。高职生班主任11/每生每月,中职生班主任13/每生每月,“两后生”班主任15/每生每月。专职班主任是指除承担德育活动课的教学任务以外不承担其它教学工作量,专门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人员(若承担除德育活动课以外的教学工作量则按专任教师标准发放津贴补贴)。

6、聘用在管理岗位实际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参照教师津贴补贴发放办法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津贴补贴

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发放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职级

基础津贴补贴

(40%)

绩效津贴补贴

(60%)

津贴补贴总额

二级技术工(技师)

892

1338

2230

三级技术工(高级工)

792

1188

1980

四级技术工(中级工)

712

1068

1780

五级技术工(初级工)及以下

676

1014

1690

2、离退休人员

1)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地区离休人员标准核发;

2)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地区退休人员标准核发;

3)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按地区在职人员标准的50%核发。

3、援疆教师、志愿者

援疆教师、志愿者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发放津贴,发放标准为1200元每月,其中基础津贴480元(40%)、绩效津贴720元(60%)。完成岗位职责及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全额发放,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超过额定工作量的扣发与补发标准参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中在职在编人员发放办法执行,其中援疆教师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每周4课时,志愿者为每周6课时。

  五、津贴补贴发放程序

(一)岗位考核

按照学院两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由各系(部)、处(室)自行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每月底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发放津贴补贴,经系(部)、处(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主要领导签字、公示后报部门审核。

(二)部门审核

1、教务处负责全院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专兼职教师、实验人员课时量和津贴补贴的审核。

2、学工部负责全院政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学工干事、专兼职班主任津贴补贴的审核。

3、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全院各处(室)管理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和系(部)班子成员、行政秘书津贴补贴的审核。

4、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将审核后的津贴补贴于每月5日前报组织部(人事处)。

(三)领导审批

组织部(人事处)对全院教职工津贴补贴汇总复核,报院长审批。

(四)公示发放

1、经院长签批后,全院津贴补贴将在计财科网站(内网)公示;

2、学院津贴补贴结合实际,按照地区财政大平台的要求发放(其中全院在岗教职工寒、暑假期间的津贴补贴按地区核定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详见《阿职院发[2012]8号》文件。

  六、各类岗位相关事项说明

(一)各系(部)政治辅导员、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分团委书记、学工干事岗位数量核定如下:

系(部)

政治辅导员岗位数

行政秘书

岗位数

教学秘书

岗位数

分团委书记岗位数

学工干事

岗位数

医学系

9

1

4

1

2

人文教育系

3

1

3

1

1

经济管理系

1

1

2

1

1

机电工程系

1

1

2

1

1

信息工程系

1

1

2

1

1

生物工程系

1

1

1

1

1

艺术系

1

1

1

由政治

辅导员兼

1

体育运动系

1

1

2

由政治

辅导员兼

1

思政部


1

1



合计

18

9

18

6

9

学院在核发各系(部)政治辅导员、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学工干事津贴补贴时,严格按上述岗位数核发,具体由各系(部)根据当月实际从事以上岗位工作人员情况造表,不得超岗位数造表。各系(部)在配备办公室主任前可增加一名行政秘书岗位。系(部)学生规模发生变化时,可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岗位数量。

(二)兼职党支部书记每月增加津贴补贴100元,其他兼职党务工作者每月增加津贴补贴50元。兼职党务工作者的考核办法由组织部另行制定。

(三)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和管理岗位的或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实际在管理岗位工作兼职承担教学工作量或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系列)承担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兼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界定为“双肩挑”人员。“双肓挑”人员,需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但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规定上限,超过规定上限部分不再核发课时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其中县级干部需完成每学期30课时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但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54课时;

2、相当于科级(正科级、副科级)的干部需完成每学期45课时的额定工作量,但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72课时;

3、相当于科员级的干部需完成每学期60课时的额定工作量,但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90课时。

县级干部以地委组织部任命文件为依据,相当于科级干部以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文件为依据,其它未经任命的兼职管理岗位工作的干部一律按科员级对待(政治辅导员除外)。政治辅导员按照相当于正科干部的“双肩挑”人员标准发放津贴补贴。

  七、停发、扣发和减发

(一)全额发放

1、因公出差、公派培训人员;

2、被上级部门借调、抽调、支农、扶贫、维稳人员,经借用单位考核合格的人员。

3、按政策规定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期间的。

(二)扣发和减发

1、请事假、病假的按请假的工作日扣发相应天数的津贴补贴(含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教师事假、病假期间完成教学工作量或事后补课的,只扣发相应天数的基础津贴,绩效津贴按实际完成教学任务量发放。

2、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扣发相应的绩效津贴。

3、发生重大工作事故的当事人按学院相关处理办法执行,扣发相应的绩效津贴。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系(部)、处(室)工作安排的可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发相应绩效津贴,其中违反考勤纪律的按考勤规定处理,出工不出力的扣发全月津贴补贴的30%至70%,具体扣发额度及扣发办法由各系(部)、处(室)自行制定,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执行。

5、旷工半天的,扣发半个月全部津贴补贴;当月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的扣发全月津贴补贴。一年内每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1次;每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1次;每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政治学习、会议1次的按旷工半天处理1次。

(三)停发

1、经学院同意学历进修并签订合同人员,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9个月(含寒暑假时间)的全额发放津贴补贴,超过9个月,超出时间停发绩效津贴补贴。

2、调出、自动离职、辞职等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八、工作纪律

1、津贴补贴发放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当事人、部门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当月绩效津贴补贴。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在全院范围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阿职院发〔2015〕32号,2015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