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4-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有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使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障,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和校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塑造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以及教学服务中所发生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各种事件。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四个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较轻)。

2.为加大依法治学的力度,加强内涵建设和强化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事故与过失的认定和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

3.学院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所有教职员工都不得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必须自觉维护社会和学院的稳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分分裂斗争纪律。

4.凡教职员工在教学、讲义、教材、课件中,有宗教宣传和分裂言论的,下载、播放、演示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内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5. 凡教职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将从重处理。

6.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兼职教师及教辅人员(含外聘教师)。

二、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

若教师发生教学事故,首先由系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和教育督导室复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认定。认定结果在相关处室和系部备案。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教学方面

1.暗示或煽动学生罢课、闹事、罢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2.辱骂或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Ⅰ级、Ⅱ级、Ⅲ级教学事故。

3.无故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开(意外事故除外)5分钟以内的(含5分钟),认定为Ⅳ级教学事故;6—10分钟以内的(含10分钟),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10—30分钟的(含30分钟),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30分钟以上,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旷课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4.上课10分钟内,教师或管理钥匙人员未能打开教室、语音室、多媒体室、训练室、实验实训场所、学术报告厅等涉及教育教学的场所或环境,以至影响正常教学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10—30分钟的(含30分钟),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30分钟以上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5.教师事前未经系(部)批准,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6.已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在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20—30分钟(含30分钟)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30分钟以上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7.授课内容不按课程标准进行,随意增加或减少课时,或学期结束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教学任务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8.教师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经教育仍不改正屡犯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9.任课教师未经主管系(部)主任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的,任课教师与代课教师均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0.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作业练习的课程,一个学期内,未布置或虽布置但未批改一次作业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布置作业未达标或未批改作业达1/3以上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1.教师应具备的教学资料不齐全的,在教师本人所属部门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在教学检查中仍然不齐全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2.教师所报教学成绩出现3人以上错误,又未按学院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更正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学生答卷,影响公平公正评分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方面

1.凡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2.安排课表时,造成错排、误排、漏排课程、教学场所、班级、上课教师等,影响正常教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相关责任人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3. 教学时间、教学(考试)场所、教学(监考)人员发生变更时,有关人员或部门,未能及时通知到相关班级、教师、或涉及的相关教学人员,以致影响正常教学(考试)运行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4. 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致使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5.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操作,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管理错误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6.有关成绩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造成教学活动冲突,或安排教学场所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8.学院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未经主管教学领导的同意或教学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停课的,或私自抽调班级五分之一以上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或未经协调擅自组织与正常教学无关活动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9.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审核、录入教学计划或学期开课计划,影响学院或教学单位整体排课和教学任务落实的;系部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漏开或错开课程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相关责任人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0.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或课程表、调课安排不合理,或因通知未及时送达班级、教师,造成停课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1.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从教学场所叫走学生或上课教师的(特殊情况除外),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2.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漏订、错订教材,致使开课两周后,所开课程有10%以上课程无教材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事情发生后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三)考试及监考方面

1.教师或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教师有意缩小复习范围或以复习题形式变相泄漏考试内容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2.参加考务会议或监考无故迟到或早退(意外事故除外)5分钟以内的(含5分钟),认定为Ⅳ级教学事故;6—10分钟以内的(含10分钟),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10—30分钟的(含30分钟),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30分钟以上,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未获批准无故不监考或不参加考务会议的,认定为Ⅰ为级教学事故;拒不服从监考安排的,认定为Ⅱ教学事故

3.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规定,在监考时闲聊、看书报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不听从考务组工作人员、巡考人员、督查人员批评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态度恶劣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4、因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学生作弊,监考人员未发现而被巡考人员或监控发现的,所在考场发生1/4学生作弊的,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发生1/3学生作弊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发生1/2及以上学生作弊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5.在考试安排中出现考场无监考人员,组织安排考试的责任人,认定为Ⅱ教学事故。

6.当监考时间、监考场所、监考人员发生变更时,有关人员或部门未能及时通知到相关考试班级、监考教师,或涉及考试的相关人员,以致影响正常考试进行的,根据造成影响的时间长短,直接责任人分别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参照(一)教学方面第4条)。

7.在考试过程中发生少卷、缺卷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根据造成影响的时间长短,直接责任人分别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参照(一)教学方面第4条);错卷、试卷附有答案或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以及试卷保管不善,成绩核定后,自学生毕业后3年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的,直接责任人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8.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试卷命题及审定,或试卷未及时印刷,影响正常考试的,相关责任人分别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9.在校园网或传媒上进行未考试试卷的信息交流,或交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0.学生未参加课程考试,教师或相关人员协助制造虚假成绩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1.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课程标准及命题要求的,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2.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报送成绩、试卷分析,影响后续工作正常进行的,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13.考试结束后,出现考卷遗失,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认定为Ⅱ级学事故;影响整班五分之一以上学生成绩评定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的两天内查明原因和经过,并如实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认定表(附件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教学事故由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上报教务处和教育督导室,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处理,处理决定放入个人业务档案。任何级别的事故处理均由教务处和教育督导室备案。

2.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叁个月的岗位绩效津贴(外聘教师扣发叁个月的课时津贴),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当年不得评优、评奖,不得评定职称或晋级,全院通报批评。

3.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贰个月的岗位绩效津贴(外聘教师扣发贰个月的课时津贴),当年不得评优、评奖,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全院通报批评。

4.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壹个月的岗位绩效津贴(外聘教师扣发壹个月的课时津贴),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全院通报批评。

5. Ⅳ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奖,全院通报批评。

6.对事实或处理有争议的,报“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复议审定,直至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1. 为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复议、调查和裁决。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院长等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学院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4人、教师代表6人、外聘教师2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表四)

2.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附表二),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责任人填写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申诉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结果。仲裁委员会的复议结果分为:维持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销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销原认定和处理意见,做出新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申诉及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处理规定的执行。

六、附则

1、因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事故具有多样性及不确定性,凡因未列入的情况而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相似情况认定与处理。

2、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中,意外事故指不可意料的以及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1)班车因各种原因晚点,由教务处统一处理。

2)教师因意外情况,不能按时到达学校上课,需至少在课前10分钟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本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至少在上课时间前告知教务处并同时通知班级学生,若上课时间到仍未通知到位,造成空堂的,即作教学事故处理。

3、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含两次)教学事故,在当下发生教学事故的等级上,加重一级处理。

4、在教学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或故意妨碍调查工作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同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5、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理论与实践教学、校外实习实训指导、讲座以及在校内进行的各级各类考试。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