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第十三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及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信。接收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 。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接收
第五条 党员自外单位党组织转入组织关系,应当凭据由原单位所在的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向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提供的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根据实际情况,党员本人可提供电子介绍信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转接) 或纸质介绍信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负责对转入的党员进行党员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党员材料缺失以及相关内容填写混乱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情况清楚、具备党员条件的,认可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入职、学生党员入学一个月内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支部。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转入党支部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九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为党员提供电子介绍信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转接) 或纸质介绍信。
党员凭据电子介绍信办理转出手续的,应及时到接收单位 党组织履行报到手续;凭据纸质介绍信办理转出手续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回执信息反馈原党支部,并由党支部转交学院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档案保存。
第十条 教职工党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一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保留在原党支部,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党员应在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内转移组织关系,因个人原因无故逾期不转者,其介绍信失效。
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接收单位发生变动、介绍信过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组织关系转出的,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补办一次。
第四章 出国 (境)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第十五条 出国 (境) 学习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一般不超过5年。党员出国 (境) 前,应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党员在国 (境) 外期间,二级学院党总、机关党支部支应通过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与其联系1次,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员归来后,应及时向原党支部委汇报出国(境) 期间的情况,经审查无问题的,恢复组织生活。
对出国留学中的预备党员,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 要在回国后及时向党支部书面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章 校内组织关系转接
第十八条 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在其人事关系变动的同时应转移组织关系。校内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需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党员退休时,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离退休党总支。若退休教职工党员因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与外地子女居住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
第六章 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党员离校前教育,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让即将步入社会的毕业生党员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牢记入党初心使命,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党员意识,提升党性修养。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严格按照有关党员材料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党员材料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一般为专职组织员和学工党支部书记)负责毕业生党员材料的整理、 归档以及转递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擅自 提供、抄录、销毁发展党员材料,严禁涂改、伪造发展党员材料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要指定专人(一般为学工党支部书记)定期核查组织关系落实情况,督促党员本人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并做好回执信息的收集与转交;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党组织及时予以解决;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党支部仍然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 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切实做好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安排专人(一般为学工党支部书记)进行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管理信息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