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暂行规定
日期:2009-11-2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9

为适应学院新时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培养一支高学历层次的教师队伍,改善学院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学院师资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原则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计划,以专业建设需要为原则,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利于培养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的形成,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培养条件

1、在职教师申请攻读学位时,年度考核应在合格以上,教学评估效果良好。

2、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3、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教学系(部)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申请攻读学位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费用

1、学费:经学院批准按计划培养的教师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照以下规定报销学费:毕业后及时返学院并安心本职工作者,学院先报销学费的80%;毕业后在学院工作满3年,学院再报销学费的另20%。

2、交通费:按照攻读学位的实际学制和教学计划,以学院差旅费标准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未录取前进行考试发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3、其他费用:除按规定报销的学费、交通费以外的所有学习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学院计划内培养的研究生,经济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学费借款,学费借款金额最高上限为2万元,未能取得学位证书者按当期银行利率偿还借款、交通费的本金及利息。

五、待遇

1、凡经学院批准按计划培养的在职进修学习者,学习期间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正常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2、按照在职攻读学位的实际学制授课计划需要脱产学习并经学院批准者,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津贴待遇按照学院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3、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学院工作学院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4、研究生毕业后及时学院工作在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中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启动后,学院给予资金方面的扶助。

六、对违反学院规定的,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参加在职研究生培训学习者,一律不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尽到教育责任或故意违反学院规定的系(部)领导,给予部门领导扣发半年津贴补贴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2、单方毁约将追究违约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凡学校支付工资及培养费的教师,研究生毕业及时返回学院工作者,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辞职。若服务期限未满,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调离学院的,学院给予办理手续。若服务期限未满,并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或违约流动的,其个人要承担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总额及利息。其赔付补偿计算办法为:

学院支付学习期间费用总额×利息

赔付补偿金=----------------------- ×欠缺服务年限

             规定的服务年限(5年)

 

学院支付学习期间的总额:学习期间的学费、交通费等与工资、福利总额之和。

七、有关问题说明

1、经学院批准按计划培养的教师,学习前必须到组织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学习结束后,及时返回学院到组织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安心本职工作,为学院发展做贡献。

2、非教师岗位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阿职院发〔2009〕93号,2009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