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托峰英才评选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3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环境,突出高端引领,激励各方面优秀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充分发挥在推进实现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人才分为托峰英才、骨干人才、基础人才三个层次。托峰英才、骨干人才实行逐级推荐,托峰英才应当从县(市)、行业系统骨干人才中进行筛选确定,骨干人才应当从用人单位基础人才中筛选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峰英才,是指在地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作出突出贡献在职在岗的优秀专家。骨干人才是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学术水平,属于本专业(学科)技术、学术带头人。基础人才是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市)、各行业系统、各领域托峰英才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建立托峰英才信息库。根据人才分类,由地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地区范围内党政人才、地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地区范围内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组织领域人才、地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地区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地区范围内农村实用人才、地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地区工商联牵头负责非公经济组织领域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做好托峰英才推荐工作,建立骨干人才信息库;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抓好基础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建立基础人才信息库。各县(市)委、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党工委、库车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参照地区人才管理模式,分别做好县(市)、地区直属园区范围内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分类建立人才信息库。

第五条  托峰英才的评选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竞争择优、总量控制、高端引领、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受学历、职称、论文的限制。

第六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和自治区天山英才等自治区级以上优秀人才,直接纳入托峰英才管理,不再参评。

第七条  托峰英才评选管理,由地委组织部会同地区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托峰英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聚焦聚力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3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推荐为托峰英才人选资格:

(一)工作在政法系统第一线,在情报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网络安全、法医学鉴定以及法理学、审判监督、法律服务、法律实践探究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为地区侦破大案要案,审判重大案件、化解重大风险作出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业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获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自治区级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理论突破、重大学术价值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国家、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区领先水平,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得到自治区内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基层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带头致富、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群众拥护的农村实用人才。

(五)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融媒体等工作中成绩卓著,获得国家级奖项、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物文博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在自治区内享有较高声誉者。

(六)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探索实践教育教学改革,对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人员。

(七)在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工作中,专门从事旅游策划、景区管理、旅游营销、旅游服务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并为推动地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职业经理人、导游及相关从业人员。

(八)在医疗卫生行业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自治区内外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自治区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九)在国有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地区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3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自治区、地区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十)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专业技能水平较高,在生产经营中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技能劳动者,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长期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或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者。

(十一)在非公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为同行所公认的,或者荣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在各领域中,获得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专利权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二等奖的前二位完成者、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两项自治区厅局及地区科技成果奖、工程(工艺、工艺美术)等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者。在地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在本地区工作的外地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推荐为托峰英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托峰英才每3年评选一批,每批1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托峰英才的评选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评选托峰英才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步骤。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地区本级托峰英才人选,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填写推荐表等相关材料,提交人才工作专项组牵头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向地委组织部推荐。各县(市)委、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党工委、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推荐的托峰英才人选,经党(工)委审核后向地委组织部推荐,由地委组织部征求地区各人才专项组牵头单位意见。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地委组织部。

(三)专业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相关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四)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征求纪委监委、政法、卫健、信访、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研究确定。

(五)进行公示。审议通过的初选人员名单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审批及命名。经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建议人员名单,报地委审批。被批准为托峰英才的,由地委、行署联合命名,并颁发《阿克苏地区托峰英才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地区托峰英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参政议政。各级党代会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托峰英才的党员中提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优先从托峰英才中提名;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对托峰英才要量才重用,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要大胆提拔。

(二)托峰英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自治区天山英才和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人、农民身份的托峰英才,确因作出重大贡献,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相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作为引进人才,聘用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

(四)托峰英才在管理期内,每月发放800元津贴,经费由地区财政拨付(年底一次性发放)。获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专家称号的,其津贴可重复享受。

(五)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实施办法》(新保健委字20023号),结合地区实际,对托峰英才实行医疗保健制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其医疗保险按100%核报(终身享受);被评选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在管理期内其医疗保险在现有政策规定报销基础上上浮至98%。选拔为地区级托峰英才的,在管理期内其医疗保险在现有政策规定报销基础上上浮至95%;连续3届被选拔为托峰英才的,其医疗保险在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础上上浮至98%(终身享受)。以上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中超出现有政策规定报销比例的费用,由所在地医保部门按照上述比例予以报销。

(六)托峰英才在管理期内安排1次学习研修考察,每年组织1次健康体检,相关费用由地区财政拨付。

(七)地区引进的高层次专家人才中,与地区托峰英才能力水平相当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可享受托峰英才同等待遇。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托峰英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地区青年专家队伍。

(四)积极参与地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提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决策意见建议,发挥参谋智囊作用,为地区人才工作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托峰英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3年,自批准的次月开始计算。期满后重新评选确定。

第十六条  地委组织部在托峰英才的管理工作中,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落实等职能,人才工作专项组牵头部门党委(党组)、各县(市)委、地区直属园区党工委负责协助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托峰英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三年奋斗目标,经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填写《地区托峰英才业绩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地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加大重点扶持,托峰英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强化培训教育,将托峰英才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期内至少轮训1次,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要与托峰英才保持经常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表彰,积极宣传托峰英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对在地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托峰英才进行奖励(每3年评选1次),所需费用由地区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期内在工作岗位表现平平,没有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停止发放当年托峰英才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托峰英才称号,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当“两面人”“两面派”的;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盗窃他人成果,以及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的;

(五)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无新的业绩,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

(六)调出本地区的;

(七)因岗位调整,调离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行政机关工作的;

(八)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落实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托峰英才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初核,经地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地委审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托峰英才进行日常考核。地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托峰英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托峰英才在3年管理期内的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培养人才和完成工作目标等情况。

(一)思想政治方面: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及爱国爱疆、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廉洁自律、敬业和奉献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业务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获得科研项目及资金资助、科研项目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造效益等情况。

(三)培养人才方面:主要包括举办学术、技术讲座,对青年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年一次,由地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从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自治区专家组建考核组。

第二十七条  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优控制在地区托峰英才总量的20%以内。由考核组提出初步定等建议,最终等次由地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每月享受津贴金额上浮50%,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津贴。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县(市)本部门管理专家人才的评选、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阿克苏地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阿地党办发〔2012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